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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0-31

  摘要: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很常见,例如楼上房屋漏水楼下遭殃、邻居厨房的油烟侵扰等等。那么如何认定相邻侵权行为以及怎么赔偿?下文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1、相邻采光、通风构成侵权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档光侵权的认定标准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根据楼间距来确,一种为大寒日日照时间来确定。笔者认为,相邻建筑物是否构成档光、通风侵权,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如果要求法官必须实地测量或者等到大寒日时实地勘察日照时间来确定是否构成相邻通风、档光侵权,显然不合常理,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必须由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除少部分违章建筑以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直观即可确定明显构成侵权外,一般应以专业机构提供的科学鉴定结论,作为确定是否侵权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权利在先保护原则”,后建成的建筑物应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档光,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可造成档光的后果,也就是“自愿冒险”。

  2、厢楼是否存在通风、档光问题

  关于厢楼是否存在档光问题,有一种认为厢楼不存在档光问题,因为厢楼本身日照与正楼存在差距,建设部关于建筑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厢楼规范,(据了解,在很多地方有关部门对厢楼的通风挡光问题不予鉴定)所以,厢楼不存在档光问题。不动产相邻关系,并没有界定必须是南北相邻,东西相邻(厢楼)也存在通风、档光以及视觉感受问题,只要建筑物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超过了相邻建筑所有人的容忍程度,均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有关部门对厢楼的通风档光问题不予鉴定,可以通过鉴定侵权建筑的存在造成相邻建筑价值的减损,间接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

  3、合法建筑(有规划许可的建筑)档光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建筑档光不构成侵权,即使侵害了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由侵权建筑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合法建筑造成侵权,说明规划单位存在违法规划的问题,应由原告向规划部门主张行政诉讼。合法建筑档光亦应构成民事侵权。有规划许可的建筑只是能证明其建筑本身是合法建筑,但不能据此证明该建筑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是否档光,应当依据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依据。诉请及诉因的选择,是当事人的权利,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原告选择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以相邻通风采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原告以规划部门作为被告,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则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损失的确定问题

  建筑物的密度或相间距离,一方面是城市规划部门在批准建筑时要考虑的事情,另一方面也是房屋建筑者、房屋产权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地产权人在建造、加层、修缮等房屋时,应与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和采光及眺望。因不适当使用土地而有可能影响相邻方采光、通风、眺望的,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移位或限高;按照常理,对该项异议的提起以及之后的处理应准用越界规则。即必须是知悉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如果不提出,在建成之后只有要求赔偿一定损失的权利,而不能够再改变建筑物的整体。

  在处理挡光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告要求将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的,要谨慎适用。对于私自搭建且价值不大的违章建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对于超越建筑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价值较大的违章建筑,如果法院判决强行拆除,可能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与民法提倡的“成物不可毁”的原则相违背,这类违章建筑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拆除或处罚后责令相关人员补办规划手续,更有利于解决矛盾。对于合法建筑构成侵权的,被侵犯的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既可以向侵权建筑的所有人主张损失赔偿,也可以向规划部门主张违法审批的行政赔偿,法院不宜径行判决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这样可以避免为了保护相对较小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对于法院而言,所应采取的策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于适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显然导致成本过大的场合,则应适用补偿法则,即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弥补当事人损失,故该损失应是具体明确的,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法官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确认不宜自由裁量。挡光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应以挡光后,造成原有房屋价值的贬损作为赔偿的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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