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业主撤销权?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31
摘要:业主撤销权的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系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享有的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派生的从权利。下文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业主撤销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权利,系法律赋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撤销权。从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业主撤销权的含义是指业主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设立业主的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机制,是典型的民主决策机制,尽管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业主大会的运作做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仍准免会出现所谓的民主悖论,即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来剥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现象,形成多数人暴政。法律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决定,但同时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的问题。一方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代表业主意愿、维护业宅利益的决定,应该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但另一方面,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背了业主的意愿,侵害了某个或若干个业主的利益,遭受侵害的业主应有救济的法律途径,避免业主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物权法规定受损害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从立法理由看,确实是对上述规范设计理念的回应。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哪怕是单个的业主,皆可向法院提请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给与了业主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寸正当合理的救济途径,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民主的暴政情形的发生。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可使被撤销的决定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自始无效,但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斥期间为一年,即业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法定期间的,该撤销权归于消灭,法院不再支持其相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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