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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要注意什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5-24

  摘要: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卖房,要注意选择方式、保留权属证书原件、三方共同在场交易、合同不留白以及确认交易费用。详情,请看下文。

  一、委托中介卖房要注意什么?

  1、选择方式

  委托中介卖房一般有“全权委托”、“一家全代理”两种,“全权委托”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权利;“一家全代理”是指售房者承诺只委托一家中介代自己出售房屋,不可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

  无论选择哪种,房主都应该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2、保留权属证书原件

  在房产交易中,房主可以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给中介,如果需要原件的话,一定要权属人本人亲自出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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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三方共同在场交易

  进行房产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和中介同时在场,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在合同上签字。这样面对面的交流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保证各自利益。

  4、合同不留白

  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要仔细阅读,并且填写的内容尽量不要留空白,或空白处用笔划掉,以防中介或买方在空白处填写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5、确认交易费用

  在委托中介卖房的时候,房主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解,确认费用由谁承担,将这些费用在合同中写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委托中介卖房,房主有必要了解卖房相关的注意事项,避免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如何签订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

  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

  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

  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

  3、合同相关主体

  必要时合同中应对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情况进行适当说明,以避免将来因签约主体问题而产生争议。除了委托人和居间人,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主体,而其他相关主体可能会关系到居间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中要注意进行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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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居间类型

  居间通常包括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居间类型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将来无法确认居间人是否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进而确定居间人是否有权获取居间报酬。

  5、居间服务内容

  合同中应将居间人提供的具体居间服务内容约定清楚,同时,应约定居间服务提供成功,即实现居间目的的标准(注意对日后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进行约定,如委托人与相对人在居间人的居间下签订合同后又另行签订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此外还可约定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期限、方式及证明方法。这样可避免将来因是否提供了居间服务及是否实现居间目的而产生争议,从而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6、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合同中可约定委托人所关注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及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如居间人应负责收集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质、有关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等资料,并如实告之委托人。这样便于将来确定居间人是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可拒绝支付居间报酬并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居间报酬

  合同中应对居间人成功提供居间服务后的报酬进行约定,并对报酬的支付者和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8、违约责任

  为便于在日后纠纷中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合同中应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此外,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电子邮件、传真记录、会议记录、照片、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委托人和居间方都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据,以及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所支出居间费用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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