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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9-13

  摘要:赠与的房子能不能要回来,关键在于是否已办理过户,如果没有办理过户,还是有机会要回来。详情,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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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如果存在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的,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与房屋。

  3、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屋赠与

  如果房产赠与行为有救灾、扶贫等性质的,就不能撤销了。

  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要回赠与房子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是,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即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如果房屋赠与人想撤销赠予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同样有权撤销,不过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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