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律师说法 > 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10-31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才发现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小编整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总而言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顺便提醒一下大家,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