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律师说法 > 正文

房屋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12-26

  摘要:签订预售合同时,建议与开发商约定预告登记,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以防开发商一房二卖。那么,房屋预告登记怎么办理?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房屋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

  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

  3、办理登记预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1、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