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归女儿但父亲能一直住,法官如何化解恩怨?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1-08-16
父母离婚后
为方便阅读本文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居住权。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的实施为人们实现“住有所居”的幸福生活开拓了一条新的途径,即“居住权”。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有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安有所居,居有所保”。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居住权与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安排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01.
案情回顾
王大爷夫妻双方在2008年离婚时
约定将登记于妻子一方名下
但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女儿
王大爷享有永久居住权
现因女儿已成年
且与王大爷性格不合
同住一个屋檐下的父女
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甚至肢体冲突
几度闹到由附近派出所出警解决的程度
女儿由此也患上了抑郁症
因此女儿诉至法院
想通过法律途径给权利上“锁”
将房子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不再与父亲王大爷同住
王大爷则起诉女儿,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考虑到目前女儿身患抑郁
父亲作为公交车司机的经济能力
和已再婚的情况
本案承办法官张萍建议
双方分开生活
由女儿出钱补偿父亲在外租房的费用
王大爷同意该方案,但女儿不愿出钱
母亲出于对女儿身心健康的考虑
自愿向王大爷出具了
若父亲放弃居住权
其自愿补偿20万元的欠条作为承诺
但其后因母亲未履行付款
王大爷遂又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时曾经的一家人再次对薄公堂
经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
与华阳街道社会矛盾化解协调中心联合调解
母亲一次性支付了王大爷补偿费10万元
王大爷也做出了让步
放弃居住权搬离房屋
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
曾经大打出手、对薄公堂的一家人
终于握手言和
02.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张萍
虽然《民法典》对“居住权”这一新生权利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需求,消除家庭矛盾反复激化的顾虑。为了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力争案结事了。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款,法情往往融于法理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除了坚持客观公正的尺度标准外,还应兼顾司法办案的温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延伸阅读·
丨什么是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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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登记的形式设立,并由居住权人享有对该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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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相比,居住权具有较强的支配性、排他性。
丨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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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设立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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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并无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但应当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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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及公正遗嘱等。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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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订立书面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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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自继承开始时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通过遗嘱取得居住权也应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丨居住权的期限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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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居住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长短限制,5年、10年、20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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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一直居住,直至死亡。
丨居住权可以适用于哪些场景?
居住权可以应用于离婚后的弱势方保护、婚姻财产约定、以房养老等情形。例如,在“以房养老”模式下,老年人可以将房产转让给有资质的机构获取对价来满足生活需要,同时可以在该房产上设立居住权来保障老人居住养老。再比如,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避免出现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后,出现子女不孝、住无所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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