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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双方约定借款人若按约定偿还借款,则出借人愿意放弃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多次催要,借款人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偿还的该部分借款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偿还的部分借款性质争议较大,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借款人偿还的部分借款应属于利息,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21800元。
王某在长途汽车站经营一家牛肉汤店,马某和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长期经营汽车客运,与王某相识。后来,马某和蒋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曾向王某多次借款。2021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马某和蒋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17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分。2021年11月18日,王某与马某、蒋某约定:每月偿还4000元本金,王某愿意放弃利息。借款到期后,马某和蒋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马某和蒋某仅偿还了19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 王某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马某辩称,刚开始借款约定的是2分的利息,后来王某在换借条时承诺:每月按时偿还4000元本金,放弃利息,所以后来偿还的19000元应属于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和蒋某欠王某借款18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的主张,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月利率1%,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已偿还的19000元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借款双方约定的是附条件不支付利息,因马某和蒋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按原约定支付利息,且马某和蒋某原欠有利息17600元加上后来又产生的利息,已超过19000元,故其已偿还的19000元不能视为本金,应属于利息。关于蒋某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因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