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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强行在屋前挖水沟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5-09

  引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问】

  甲和丙同为一个村的村民,两人的宅基地相邻,甲先向土地部门批了地建房,土地部门在先量了甲的地,写明了四至后再量了丙的地.现在丙以甲的房子侵占了他的地为由要求从甲的屋檐下开挖一条水沟过水,甲当然不愿了.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其实甲的房并没有多占地.那么甲可以怎么办?丙已经强行挖了沟.对甲的房子的地基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解答】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6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一般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

  (63)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应参照长期以来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

  甲经过土地部门的批准,应视为对宅基地进行了重新规划,丙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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