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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村委名义强行在自留地建房怎么维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5-26

  引言:《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问题】

  我老家有一块自留地,在当地位置相当好。现有一个人,倚仗自己在当地的特殊地位,利用村委会的名义在我家自留地上强行造房,请问该如何处理?另,我准备到法院起诉,目前该做哪些准备?谢谢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另外,农村非农业用地还须符合当地的村镇的规划。

  自留地是属于集体的,要改变用途,须办理手续。假如那户人家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使用,则法律上没有问题。集体应该为你家对换一块自留地。此起诉比较困难,你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查清楚再决定,只要有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你应该先找村委、乡镇府等寻求解决,否则法院有不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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