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假证过户千万房产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1-13
核心内容:男子拿假证过户千万房产,房管局称没功夫核实。下文,是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拿着伪造的法院调解书和公证书,他把一套估价1000万元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还以此抵押借款300万元。
伪造的文书咋能过户走别人的房产?郑州市房管局登记中心负责人称,每天要处理的申请太多,没工夫一个个核实法律文书。有律师找出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讲述】房产证在自己这,房子咋被别人过了户?
2013年5月8日,郑州市民王女士借给窦强300万元,对方以银基商贸城一间估价为1000万元的商铺作抵押。双方在郑州市房管局办理了手续。几天后,王女士拿到了证明自己债权人身份的“房屋他项权证”。
三个月后,到了还款日期,窦强未能还款。2013年10月,王女士申请法院查封商铺时,租户马先生却说,房东是窦艳而非窦强。
接到法院执行人员的电话,远在江苏常熟市的窦艳感到震惊,“房产证还在我手里,怎么会易了主?”
郑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她,窦强自称与窦艳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离婚,房子分给了窦强,并出示了窦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窦艳看到,常熟市人民法院的“(2013)熟支少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窦强与窦艳199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离婚,位于银基商贸城1层的一间商铺归窦强所有。
此外,一份经常熟市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称,窦艳委托王冰代为出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荒唐!”窦艳称,自己与窦强并非夫妻,也未委托他人来郑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调查】办理过户的证件是伪造的
2014年1月6日上午,郑州市房管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证实,该商铺于2006年被窦艳买下,后来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过户给窦强,过户依据正是那份法院调解书。
窦艳提供的常熟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情况说明称,该院确有“(2013)熟支少民初字第0068号”调解书,但当事人并非窦强与窦艳。1月3日下午,常熟市人民法院办公室陈女士向河南商报记者证实了这点,称“这份调解书是伪造的”。
常熟市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称,所谓窦艳委托王冰代为过户房产的“(2013)江常证字第2366号”公证书也是假的,“我们是‘苏熟证字’,不是‘江常证字’。”
1月5日晚,被委托人王冰(经委托书上的身份证号验明身份)说,自己是南阳人,2013年4月并未受托来郑州代办房屋过户手续。
1月6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民警称,窦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更多情况不便透露。
【观点】
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认为,窦艳有权要求恢复房产,但抵押借款仍有效。王女士应先要求窦强还款,若窦强无力履行,王女士可以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
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华说,房管局存在一定过错,若王女士行使抵押权对窦艳造成损失,窦艳可通过法律渠道向房管部门追偿。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载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话郑州市房管局??
伪造的证件??
为何能在房管局办理过户?
“辛辛苦苦一辈子置下点产业,伪造个公文就能过户走?”窦艳担心,下一次,会不会有别的业主“躺枪”?
王女士则苦恼,窦强自称无力还款,真实房主又要收回商铺,借出的300万元找谁偿付?
2014年1月6日上午,河南商报记者以市民身份在郑州市房管局见到了该局登记中心赵姓负责人,并与他对话。
问:窦强提供的离婚调解书和公证书均为伪造,房管局有没有核实文件真伪的责任?
答:房管局只是登记机关而非审查机关,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要件,工作人员就可以办理。他(窦强)连法院调解书都拿来了,我们能不执行吗?我们哪知道他的判决书是真的还是假的?
问:给法院、公证处打个电话就能知道文书是不是真的。
答:我们一年办40万件(房产登记或过户),哪有时间一个一个打电话核实真伪?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对每个(证)件都打电话核实,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建议修改法律。
问:被委托人王冰自称并未到场,有人拿着他的身份证冒名顶替来办过户,这样可以吗?
答:被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场,我们的验证程序是很严格的,会把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相对照,但也不排除他们找个十分相像的人来冒名顶替。但至于王冰当时来没来,只有法院才能作出认定。
问:这件事房管局有没有责任?窦艳的房产能不能过户回去?
答:你走法律渠道,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执行。
上一篇:中国不应征房产税
下一篇:2014上半年将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