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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老板为女大学生买房 分手后要房获法院支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1-23

  核心内容:48岁老板为女大学生买房,因少联系分手,分手后女大学生要房获法院支持。下文,是上海房产律师网为您整理的详细内容,供您查看。

  【事件】认识一周就买房分手后想要回

  史湘玲是西安城南一所大学的学生,2012年9月,她在世园公园偶遇开游戏厅的老板张祥。两人认识一周后,张祥说要给她买套房子,2012年10月,史湘玲用父亲的身份证在西安城北买了一套房子,张祥支付了房款。随后,两人关系持续了3个月后减少了联系,其间张祥几次提出想要回房子。

  2013年4月,史湘玲的父亲收到法院传票。在父亲质问下,史湘玲说,张祥虽然已婚,但她还是和他有了感情,最终导致和男朋友分手,不过她觉得喜欢张祥,也付出了真感情。

  “没有赠房这回事。”张祥说,2012年10月,他准备购买城北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受政府购房政策限制,自己已有两套房,再次购房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就找到史某(史湘玲的父亲)帮忙并商定,并由自己出资,以史某名义替自己购房。

  张祥说,转入房款签订合同后,他曾要求与史某签订书面文件确认,但一直没有签,所以他告到了法院。

  【庭审】

  原告:为规避国家政策被告:房屋非原告出资

  2013年6月23日,莲湖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张祥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张祥的两套房产证明及在2012年10月向开发商付房款的汇款单等证明,来证明其为史某购房的实际出资人,而当时那么做的原因,是为了规避国家相关政策。

  被告史某称,本案根本不存在张祥规避法律代购的事实,原告张祥所诉房屋为史某出资所买,而且他和张祥根本不认识,双方也从未达成原告所诉的“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替原告实际购房”的事实,该商品房与原告在法律上没有关系,要求驳回张祥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祥与史某及其女史湘玲相识,2012年10月,原告张祥三次向房地产商转款共计571000元,且房地产公司专用收据上注明交款人为史湘玲。在转款后,史某以自己名义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

  2013年6月28日,张祥提出申请房产保全,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法院调查确认,在2013年12月13日,房地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史湘玲及其父亲史某仅在该公司购买一处房产,经核查,张祥所转款也为该处房产。原购房人为史湘玲,在签订购买合同前,史湘玲申请将此房屋购买人变更为史某。

  2014年1月13日,莲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史湘玲的父亲史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祥购买商品房之购房款571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倍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史某承担诉讼费用等。昨日记者获悉,判决后史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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