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下房产黑色交易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4-11
核心内容:限购令下房产交易黑色利益链,深圳市检察院近期查处了一批利用非法手段办理房产过户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条由地税、房地产权登记、中介编织的黑色利益链浮出水面。下文是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供您查看。
【45人因违规出具证明被立案】
2010年9月,深圳市“限购令”。此后,在深圳购房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即有深圳户口、或在深圳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
想买房,但在“限购令”下又不具备购房条件,怎么办?这时有房产中介说缴付多少“喝茶费”后可以“操作”。这种明眼人一看就属违法犯罪之事为什么能“搞定”?答案就是:权钱交易、违规操作。
深圳市检察机关于2013年4月起,针对房产交易中虚开纳税证明等利用非法手段办理房产过户的职务犯罪行为,展开了专项打击行动,涉案人员之多、范围之广令人震惊:目前已有45人被立案侦查,涉及地税工作人员18人、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11人、社会中介人员16人。涉案人员收受好处费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有的高达数百万元。
记者了解到,其中一位被告人刘某淦年仅25岁,其在担任地税局协税员期间,利用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证明的职务便利,接受多名中介人员的请托,采取虚报、修改个人完税信息的方式,为100余名无深圳购房资格人员出具虚假的个人完税证明,规避深圳限制购房制度,短短半年就收受好处费达238万余元。
据深圳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早在2011年初,深圳市检察机关即查办过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李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其在收受好处费后,违规帮他人修改社保信息,从而获取社保证明并取得购房资格。李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2012年龙岗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邓某峰,在交易税并未真实缴交的情况下,拿伪造的交易税票帮人办理过户。邓某峰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犯罪竟成“商业模式”】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令他们感到震惊的是犯罪行为的“半公开化”,例如地税局部分窗口工作人员,互相之间都知道对方在替人虚开纳税证明“挣外快”,有时“忙不过来”时甚至还互相介绍“业务”,犯罪行为竟然成了在圈内获得一定认可度的“商业模式”。
涉嫌收受好处费达238万余元的刘某淦只是深圳地税部门的一名临聘人员,在窗口工作,每月工资2000多元。据他本人供述,刚工作时还比较谨慎,早在2010年,他就听说窗口有好几位工作人员收受“黑中介”好处,为“黑中介”提供方便,但他自己一直没有去照着做。直到2012年4月,一位做中介的朋友找到他,他才开始了这门“生意”。用他自己的话说:“我算是晚的了!”
据办案人员介绍,刘某淦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涉嫌出具虚假个人完税证明过百份,并涉嫌收受好处费达人民币238万余元,平均每出具一份假证明收受“黑中介”好处2万元。而“黑中介”帮客户弄到一份虚假个人完税证明,可向客户收受5-6万元。
就是在这样的暴利驱使之下,一条由中介、地税、房地产权登记甚至包括社保在内的黑色利益链长期运转,将政府的“限购令”层层肢解,导致很多地方的“限购令”名存实亡。
据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某广告公司业务经理,兼做一些“黑中介”业务,“买通”两名地税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补录了过千份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并送上好处费数十万元,后另又“买通”其他地税工作人员通过修改纳税信息的方式帮办了数十份完税证明,并再送上了数十万元的好处费。
只要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审核,通过联网系统一查询即能明显发现。因此,在房地产权登记过户环节,因担心虚开的纳税证明材料等被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识破而不能登记过户,一些不法中介再次“买通”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成功办理”登记过户。检察官告诉记者,违规补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采取修改信息“偷梁换柱”等方式来虚开纳税证明,是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常见方式之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除纳税证明造假外,还存在诸如社保清单甚至身份信息造假等其他形式的造假行为。
【“限购令”形同虚设】
从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布的案件情况来看,“限购令”的确存在把关不严等一系列问题,使得“限购令”形同虚设。
办案人员表示,此次地税和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集中在窗口部门,以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居多,有在编人员,也有聘用人员,且聘用人员占了多数。“有的涉案人员半夜溜回单位工作岗位上偷偷在电脑上修改纳税资料。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如此大批量的违法操作并收受贿赂,案发单位的工作流程设计、工作权限设置、监督力度等,都需要重新梳理和反思。”
“限购令”之下,出现“假税单”等现象绝不止深圳一地。据公开可查的资料,广东乃至全国的多个城市在“限购令”之后都已出现过“假税单”等违法犯罪。这再次印证了:哪里有管制和审批,哪里就有腐败。也抛出了一个问题:限购3年多,房价仍然呼呼地往上涨,究竟何种手段才能有效调节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