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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9-20

  摘要:如今,不少业主买房之后遇到开发商迟延办理甚至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而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时候,开发商经常以“买房的时候就没说过这个土地使用证的事”、“合同约定不明”、“要办自己出钱办”等为借口推诿。那么,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开发商延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购房者来说,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搜房网搜集开发商延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内容,给购房者作为参考。下文上海最好的房产律师和您一起往下看。

  一、合同中的“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应该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双方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也没有道理要求业主自己出钱办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我国对房屋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管理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当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其次,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性质和功能考察,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也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交易习惯,还是维护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都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使其他业主不办,某一个业主也有权要求办理,开发商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二、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即:

  1、约定期限:开发商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法定期限:合同未有约定的适用如下期限:

  (1)预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2)现售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三、开发商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即便是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证》,但是迟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搜房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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