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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3-10-16

  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对产权和使用权的享有常常引起纠纷,为此,上海市房地局对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无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业主对自用部位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位享有使用权。

  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工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资格购房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不予支持。

  售后公房的转让,须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他人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出售时该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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