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3-01
引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下文将详细介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1、组成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前一个月,应书面报告住宅区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
2、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参加会议业主或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同时书面通知每位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召开或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已进驻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或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可由住宅区所在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直接组织召开或委托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产生:
(1)由住宅区内20位以上业主签名推荐、住宅区超500户的按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签名推荐,或按住宅区楼宇的幢号、梯号、楼层签名推荐。但推荐人不得重复签名推荐;
(2)开发建设单位推荐;
(3)由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4、公示。第一次业主会议的组织者应将推荐产生的候选人的个人简况在住宅区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日。
5、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临届满,现届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换届选举前15天,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将换届选举事项告知全体业主。告知事项应包括:
A、换届依据;
B、推荐候选人办法;
C、会议程序;
D、监督指导单位及电话等内容。
(2)推选候选人。
(3)换届选举前7天,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4)投票表决。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5)换届选举结果在10日内向住宅区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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