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冲动处理相邻关系,结果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6-12-28
引言:生活中,经常有因为一些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甚至严重到冲动打人,结果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下文将介绍一个典型案例。
邻居旧房应当拆除却过期未拆,受到妨碍的近邻俩兄弟为翻建房屋只好在毗邻处垒墙,不料却被旧房主人之子发现并进行制止,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俩兄弟一气之下将不占理的邻家之子打伤住院,结果被诉至法院,在出气之后,也为自己的法盲做法付出了代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二被告张木、张玉限期赔偿原告曲共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140.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曲共之父的旧房与二被告之父系前后邻居,双方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2013年4月,因村修街道需将原告父亲的旧房拆除,并给原告父亲新规划了宅基地,原告父亲与村委签订了旧房拆除协议,约定影响街道修筑的旧房于4月13日拆除,不影响修路的于新地基完工后三日内拆除。但此后原告家并未完全拆除旧房。今年4月30日18时许,二被告在原告父亲旧房墙西垒墙,原告发现后制止,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厮打,二被告将原告致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1407.4元。
经法医鉴定其前颈部、右前臂等部位有多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原告支出法医鉴定费300元。今年5月底,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千元。
另原告曲共的损失可计算在赔偿范围的还有:误工费88.88元(44.44元/天×2天)、护理费88.88元(44.44元/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元(8元/天×2天)。各项损失总计1901.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二被告在原告父亲旧房屋未拆除的情况下,在墙西垒墙势必给原告父亲的旧房排水、拆除带来不便,二被告的垒墙行为系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其父亲旧房应当拆除而未及时拆除导致与被告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在发现被告的垒墙行为后可及时通过向有权机关举报等方式予以自救,不应与被告吵闹并厮打,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过错程度,原告与二被告以4:6承担责任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理直何必气壮,得理不妨饶人”,本案兄弟俩因为得理不饶人、未能理性处理相邻关系,在发生矛盾冲突时动手打伤了理亏人,出气的结果是给自己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此案告诫人们,当发生矛盾纠纷时,少些意气用事,多些理性思维,注重选择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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