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有时限呢?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2-05
引言:相邻纠纷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有时限呢?是不是也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呢?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相邻关系纠纷通常包括因排水(滴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例如噪音、震动、气体、热能等污染)原因产生的纠纷。
彼此相邻的各方在相处中都有要求对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尊重对方权益,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义务。例如安装及使用空调时应当保持合理间距、正确选择安装位置、选择适当的功率、保持设备良好状态、处理好冷凝水排放,以免给相邻方造成热辐射污染、噪音污染、滴水捆扰。再如在使用音响设备时音量调节应当适宜、使用时间应当恰当,避免给相邻方造成噪音、震动干扰。等等。
当自己的相邻权遭受侵犯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那么行使前述权利是否有时限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是不是相邻纠纷的权利人也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呢?
《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理解应当适用于请求权。而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我们一般称之为物上请求权,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另,我国有句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居民之间也比较看重邻里关系。在生活中,对于一方已经存在并将继续的妨碍或造成的不便往往作出某些忍让。例如一定期间内默认邻居占用通道,忍受邻人的空调热气等。我们应当本着支持与鼓励的态度,通过协商、调解去解决问题消除矛盾,而不必用时效制度催促相邻方提起诉讼,从而恶化邻里关系。事实上,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操作的。
所以说相邻纠纷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是,在相邻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在相邻纠纷中我们可以随时对非法侵害行为本身行使权利,要求其停止,但这种侵害所带来的损失本身我们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求偿权。这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侵犯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以及侵害方对应负有赔偿的义务,属于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中的求偿权属于典型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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